(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5)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7.1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