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与被告李河水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李河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02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号。负责人:吴艳建,任总经理。被告李河水,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与被告李河水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