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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方志平与高秀章、邱德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平,高秀章,邱德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方志平,男,居民。委托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秀章,男,农民。被告邱德凤,女,农民,系高秀章之妻。原告方志平与被告高秀章、邱德凤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宗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柏正海,被告邱德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秀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志平在诉状中诉称,2012年9月13日被告高秀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1年内归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张2012年农历6月13日原被告打架,后经过刘杜派出所调解让被告给其赔偿,2012年9月13日被告到原告家,给原告打了一个月还2000元的条和一年还1万元的条,2000元已经给付,1万元未还。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秀章未答辩。被告邱德凤辩称,这个钱我们没有借,是因为给我婆婆过生日时,原告是我五姐夫,在我大哥家我五姐夫和我大姐夫打仗,我把我大姐夫叫到我家,原告又去打的架,这个钱不应当还,高秀章打仗我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6月13日原被告因琐事打架,后经过刘杜派出所调解让原被告自行协商,2012年9月13日被告到原告处,给原告打了一个月还2000元的借条和一年还1万元的借条,“借条今借到方志平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高秀章借款人高秀章1年内还2012年9月13日”。此款到期后,被告高秀章未还。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证人李某某证言及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存在原告与被告高秀章发生打架的事实,该借条是打架的赔偿款,原告与被告高秀章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高秀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高秀章未按时还款,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请求利息500元不超出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邱德凤未参与打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判令邱德凤还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秀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志平赔偿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高秀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