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军峰与陈爱梅、黄佳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峰,陈爱梅,黄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73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73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陈爱梅,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佳,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李军峰与被告陈爱梅、黄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军峰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爱梅、黄佳共同归还借款余款250,000元和利息及逾期利息(付款方式:20万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7日,25万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被告支付诉讼费8,800元。两被执行人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3,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股权、银行存款及缴纳社保等情况,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爱梅、黄佳名下座落于本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其他案件执行中,经本院实地查封,有案外人贺晓莉到庭称其已于2014年5月承租了上述房屋,租期至2034年5月,且租金因被执行人陈爱梅等欠其借款故作了抵销,剩余租金无需再支付。本院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爱梅名下牌号为沪CQXX**小型汽车1辆,因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故本院亦无法处理。本院另查得被执行人陈爱梅月养老金1,980.40元。此外,本院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认为鉴于前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现状,暂不宜立即进行处分,其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外,申请执行人确认,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原审另一被告李超的父母已经于2015年6月8日替其偿还了20万元,故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李超承担剩余的本案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尚不具备立即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884号民事判决到期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标的,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