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世学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5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世学,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2010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世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世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潘世学在本市云岩区贵州日报社公交车站处,贩卖毒品给兰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潘世学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潘世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兰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实物照片,扣押物品清���,扣押决定书,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世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世学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世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世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祥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