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大辉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被执行人王大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大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大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大辉银行存款2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