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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邝秀珍杜世德与陈依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邝秀珍,杜世德,陈依朗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03-1号申请人邝秀珍,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香港居民,申请人杜世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依朗,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鲁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依朗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宝保第056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依朗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振业城1H1栋复式1D房产(房产证号:60××90)。现被申请人申请以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对担保财产进行置换。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依朗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62×××2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依朗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振业城1H1栋复式1D房产(房产证号:60××9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子兰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