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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0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静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