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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54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革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