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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燕、平怀亮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慧燕,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平怀亮,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平峥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慧燕,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号1-1、2-1、3-1、4-1。法定代表人:赵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国华,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平怀亮,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号建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岚山发改局*楼***室)。法定代表人:平峥志,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平峥志,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王慧燕因与被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平怀亮及一审被告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平峥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慧燕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慧燕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慧燕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宜全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圣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