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琴芳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芳,杨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06号原告高琴芳被告杨飞原告高琴芳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琴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高琴芳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