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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琴芳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琴芳,杨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06号原告高琴芳被告杨飞原告高琴芳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琴芳撤回对被告杨飞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高琴芳负担。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