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绍海与孙元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海,孙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海,男,生于1975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元红,女,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海与被执行人孙元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义务的能力,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绍海发现被执行人孙元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