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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28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某月某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冯德月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