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荣财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财,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财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9日对被告人李荣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荣财不服提出上诉,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同年10月10日决定发回我院重新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变更起诉,同年12月25日又追加起诉,本院于1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财及其辩护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于同年3月23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同年7月23日再次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被告人李荣财谎称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有熟人,能够办理吉祥车牌号,骗取了其朋友马某某和王某甲及被害人施某某的信任,以办吉祥车牌号费用为名,让施某某将50000元打入李荣财指定的银行账户。施某某委托其朋友王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先锋路第二储蓄所向李荣财指定的户名“康某”的银行账户汇入40000元,委托其亲友赵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家中通过网上银行向“康某”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元。李荣财将50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2.2012年10月,被告人李荣财以同样手段,通过王某甲骗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孙某某通过王某甲委托李荣财为其办理吉祥车牌号,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按李荣财要求将办理吉祥车牌号的��用现金100000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交给李荣财现金80000元,李荣财将80000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李荣财诈骗两起,诈骗金额共计150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7日将被告人李荣财抓获。公诉机关追加指控:1.2013年,被告人李荣财利用之前曾帮助被害人赵某乙卖车所取得的信任。向赵某乙谎称其能够低价从天津港购买到外商自带宝马迷你轿车,赵某乙信以为真,于同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建设银行将购车款240000元汇入李荣财账户中,李荣财于当日将该款提出偿还个人债务等所用。2.2012年6月,被告人李荣财通过被害人刘某某在王某丙处租赁了一台吉利帝豪轿车(价值39000元)。2013年3月,王某丙将该车卖给刘某某,李荣财得知该情况后,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更名过户为名,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社区医院从刘���某手中骗走该车登记证书、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及更名过户费用4000元。利用骗取的车辆手续将该车卖给他人,赃款被其挥霍。3.2013年,被告人李荣财得知被害人张某甲欲参与承包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哈尔滨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前及门后修路工程,向张某甲谎称需要给该公司总经理曲某某好处费,骗取张某甲信任后,张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海城装饰材料市场将现金30000元交给李荣财,该款被李荣财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李荣财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313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荣财于2014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工商银行客户基本信息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汇款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转账凭证、李荣财尾号为3294银行卡交易明细、买卖协议及借条、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保险业务专用发票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祥细信息表、协议书、电话记录,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丙、戚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施某某、孙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陈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荣财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荣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变更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实际金额应当是13万元,不是15万元。追加起诉的三起我没有实施诈骗,赵某乙是王某甲的女朋友,钱我都给王某甲了;刘某某是我帮他卖车,给他了45000元,是分期付款;张某甲那起我也是被害人,我拿4万元一同交给王某甲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李荣财犯诈骗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其中诈骗孙某某应认定为8万元;追加起诉的三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李荣财谎称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有熟人,能够办理吉祥车牌号,骗取其朋友马某某和王某甲及被害人施某某的信任,以办吉祥车牌号费用为名,让施某某将50000元打入李荣财指定的银行账户。施某某委托朋友王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先锋路第二储蓄所向李荣财指定户名“康某”的银行账户汇入40000元,委托亲友赵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家中通过网上银行向“康某”账户汇入10000元。李荣财将50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2012年10月,被告人李荣财以同样手段,通过王某甲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孙某某通过王某甲委托李荣财为其办理吉祥车牌号,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按李荣财要求将办理吉祥车牌号费用现金100000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与李荣财见面后,交给李荣财现金80000元,其余20000元在李荣财知晓的情况下被王某甲留下。李荣财将80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李荣财将80000元在公安机关退还。2013年,被告人李荣财利用之前曾帮助被害人赵某乙卖车所取得的信任。向赵某乙谎称能够低价从天津港购买到外商自带宝马迷你轿车,赵某乙信以为真,于同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建设银行将购车款240000元汇入李荣财账户,李荣财于当日将该款提出偿还个人债务等所用。2012年6月,被告人李荣财通过被害人刘某某在王某丙��租赁了一台吉利帝豪轿车(价值39000元)。2013年3月,王某丙将该车卖给刘某某,李荣财得知该情况后,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更名过户为名,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社区医院从刘某某手中骗走该车登记证书、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及更名过户费用现金4000元。利用骗取的车辆手续将该车卖给他人,赃款被其挥霍。2013年,被告人李荣财得知被害人张某甲欲参与承包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哈尔滨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前及门后修路工程,向张某甲谎称需要给该公司总经理曲某某好处费,骗取张某甲信任后,张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海城装饰材料市场将现金30000元交给李荣财,该款被李荣财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李荣财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463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6日将被告人李荣财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经过及被告人李荣财被抓获过程。2.被害人施某某陈述:2012年10月末通过朋友李某某,找马某某找到李荣财办吉祥号车牌,李荣财说能办黑A555**,要5万,就同意了。先后给李荣财指定的×××工商银行户名“康某”账户汇5万元钱被骗的事实。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2年10月份侄子曲某某跟其说他朋友王某甲能办下来一个好点车牌,当时说要办一个四个7的牌照,觉得不错就答应了。王某甲找的人说先拿10万元。2012年12月10日在南岗宣化街汽车配件公司门口的车上把10万元钱交给王某甲了。2013年春节以后,王某甲告诉我说车牌快办下来了,要用我车手续去办牌照,我就把车手续给王某甲了。2013年5月份我让侄子问王某甲车牌怎么还没办下来,王某甲说他��找不到办事的人了,手续和钱都在那个人手里,我才觉得被骗了。王某甲没具体和我说找谁帮忙办车牌,我把钱给他就委托他帮我办去了,别的也没多问。4.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3年通过王某甲认识李荣财,当时他说他是警察,关系挂在牡丹江市公安局了还说和领导关系好,一年去一次两次的就行,平时说自己在这边做买卖。当时认识他时他正在给别人办吉祥号车牌,我听他在电话里说的。那时我有宝马车,车是后驱的不适合北方开想换一台车,李荣财说能帮我顶账,就让他帮我卖车,他真办成了卖了22万元,是王某甲做的担保。从此我就相信他了,隔了半个月李荣财给我打电话说有关系从天津帮我买我要买的宝马迷你车,能便宜好几万元,当时那车价值28万元,他说24万元就能买到,但是得先付钱,付款后45天左右车就能到,我就在道里区埃德蒙顿路建��给李荣财汇的款。45天以后我就再也找不到李荣财了。年前到刑侦支队报案了。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7月我把车租赁给李荣财,租期一年,后期他欠费了,我催要他把钱补交上了,原来这台车是我朋友王某甲的,后来我把车买下来了。2013年3月我犯急性肠炎在道里区通达街社区医院打点滴,李荣财到社区去找我,之前他知道这台车要过户,他主动要帮我去五常办理车的过户手续,然后再帮我办理在哈尔滨落户的事,我就把车辆登记证书、原车主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还给他4000元办手续费用,隔了几天我给他打电话问车落户的情况,我问他牌照是多少,我要查询,他说等着找朋友落个好一点的号让我等等,之后就找不到他了。我以为他家里有什么事,也就没在着急找他,直到7月我在道里区看见这台车了,还是原来的牌照,黑L91A**,我问开车的那个人,他叫戚某某,从车里拿出来买卖协议,卖车的人我不认识,至今一直找不到李荣财,一问朋友王某甲他也被骗了,确定是他被骗了。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通过王某甲认识李荣财,王某甲在机场路大众4S店工作,当时他们店有工程,门前和门后的路面,大约有100多万的工程,王某甲介绍我参加,当时王某甲和李荣财想干这个活,王某甲怕李荣财干不明白,让我参与,我也确实和他们的老总姓曲见面了,也细谈了这个活,后期李荣财让我给老总拿钱,我给李荣财拿了3万元现金,李荣财开一台车去我店里取的,当时我从银行取了3万现金,我家工人都看到了。这事王某甲也能证实,后来时间久了我觉得不对,就去找曲总,曲总说根本没有这件事,工程也给别人做了。我通过朋友找过李荣财,他给我打过电话,我告诉他找过曲总,他也承认钱被他用了,答应给我��之后一直没给我,后来也找不到他了。7.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10月末,朋友马某某说他的朋友李荣财能办吉祥号车牌,正好我朋友施某某问我能不能办吉祥号车牌,就让施某某和李荣财单独联系,李荣财答应施某某能办“黑A555**”的车牌号,并提出要7万元。2012年10月31日李荣财让施某某先汇1万元办事用,施某某就打电话问我这事把不把握,我又打电话问马某某,马某某说把握,我就让施某某给李荣财汇了1万。之后施某某跟李荣财他俩单独联系,后来我听施某某说又给李荣财汇了4万。2013年1月份,这个事始终没结果,我就问马某某,马某某给李荣财打电话,李荣财以总队领导没在家等各种理由推脱,春节前我着急了,让马某某把李荣财电话告诉我,我给李荣财打电话问他到底能不能办,要是不能办就把钱拿回来不办了,李荣才说明天去总队找办事的人,让我第二天等他电话,第二天给李荣财打电话他就再也不接电话,要不就是关机。5月份,施某某从海南回来,我催马某某车牌号的事,马某某四处找李荣财,结果找不着李荣财。我找交警总队朋友问黑A555**这个牌照,总队朋友说黑A*****这个号段从来就没发放过,我上公安网查询过,确实没有发放过这个号段。8.证人马某某证言:2012年10月李荣财和我说交警总队要往外放号了,他认识人能拍到好号问我办不办,我和朋友李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李某某说他朋友施某某想要办一个好点的牌照,我就把李荣财电话给施某某了,让他俩自己联系,10月末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荣财向施某某要1万元钱办事,问我准不准,我说没事吧,施某某就把钱给李荣财了。12月时,施某某说还没办好,就让我催李荣财,就联系李荣财,李荣财以调试机器、领导出差开会等理由���塞,后来李某某给李荣财打了个电话,李荣财说还没放号。2013年1月我又问李荣财办的怎么样了,他说黑A555**批下来了,批件就在车里。他说等到时候领着施某某去办就行了。我就和李某某说了。当时施某某去三亚了。2013年5月施某某回来,我再催李荣财,李荣财说他在外地,得7、8天回来,回来就去落牌子,我再联系他,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直到5月20日就联系不上他了。王某甲因为一台车的事被道里分局抓了,是找我帮忙放出来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大约3、4月份,一天半夜李荣财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让道里分局抓起来了,让我帮忙问什么情况,我说太晚了没办法问明天早上再说吧。第二天早李荣财又来电话催我,我到分局去了,了解到是有人让王某甲卖车,隔了好几个月车也没买,钱也没给人家,王某甲也找不到了,车主报案了。后来了解到车是让李荣财开走了,王某甲不是有意诈骗,我又给李荣财打电话李荣财找他朋友不知道在哪把车开回来了,我告诉李荣财车主要求包赔损失,李荣财在他开的奔驰车上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去和解的,最后包赔8万元,之后李荣财就没再露面,电话里我问李荣财剩下2万元怎么办,李荣财让我给王某甲,我把钱交给王某甲了。9.证人赵某甲证言:2012年11月6号,我姐夫施某某说要办车牌需要用钱,让我用网银帮他汇1万元钱,我在我家(友谊路观江国际b栋2单元1403)用网银,从我的(×××)银行卡上给一个名叫康某(卡号为×××)的卡上汇了1万元钱,卡号是我姐夫给我的。10.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10月31日,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一个黑A55**加一个字母的牌子,让我帮他给对方汇4万元钱,然后施某某给我发了一个短信,告诉我汇款的户名和账���,我就去先锋路和宏伟路交叉口一个工商银行,按照他给我发的账户汇4万元,短信让我删除了,钱汇给一个叫康某的。11.证人王某甲证言:2012年10月中旬,李荣财给我打电话说他可以办四个号码一样的车牌号,我就和朋友李某甲说了,李某甲的两个朋友都想办一个四个号连着的车牌。就通过李某甲找到了我,我就找李荣财办,李荣财说办一个得花6万元左右,李某甲朋友想要办一个四个6的,一个四个7的,李荣财说四个6的得6万元,四个7的得10万元,2012年10月末李某甲这两个朋友就通过我汇给李荣财6万现金,并当面给了李荣财10万元现金。2013年1月份李某甲要办四个6的那个朋友说不办了,李荣财就把6万元钱还给他了。四个7的那个牌子一直没办下来,前一阵我就联系不上李荣财了,我去他修配厂找他也找不到。10万现金是在南岗宣化街一个换轮胎的汽车修��当面给的他。以前李荣财也帮我的一些朋友办过车牌号,号不算太好也没要钱,他还给他小姨子办过一个黑A123**的车牌号,我以为他挺有能力的,就信任他了。我是被李荣财骗了,他告诉我他有一个交警总队朋友叫“康某”,可以办吉祥号,我就找他帮朋友办吉祥号,后来他把钱收了后车牌号没办下来,钱没还我们。后来我通过别人打听交警总队没有叫“康某”这个人,我就知道被骗了。当时给李荣财10万元,因为李荣财欠我一个朋友修车款15000元钱,我扣了出来,当时李某甲向我借5千元钱也是从这钱里出的,实际就给李荣财8万元钱。2012年12月,李荣财通过我认识了赵某乙,他帮助赵某乙卖了一台宝马323轿车并取得了赵某乙的信任。就这样我们有时在一起,李荣财对赵某乙说可以在天津港买到外商自带宝马车,2013年3月份,赵某乙跟我说让李荣财买车,��荣财让把24万元钱打到别人账户上,我提醒赵某乙还是把钱汇到李荣财本人账户上保险,就这样赵某乙汇给李荣财账户24万元钱。过了一个多月,赵某乙跟我说找不到李荣财了,他手机换号了,车也没买来。我联系到李荣财并催促他快点办,把李荣财的电话告诉赵某乙了,李荣财一直躲着赵某乙,至今车也没买,钱也没还给赵某乙,她就报案了。赵某乙给李荣财汇款的头一天晚上我在道里分局出了点事。李荣财找马某某处理的这个事情。共花了8万元钱,其中我朋友李某某拿了5万元钱,李荣财拿了3万元钱。过了几天李荣财告诉我说当时没有钱,花的是赵某乙买车的钱,因为当时李荣财欠我不少钱,我当时也没有在意。他也没有提让我还钱的事情。李荣财给赵某乙买车找谁我不知道。都是他俩自己联系的。李荣财也没有跟我说买车的细节。2013年我们单位门��要修柏油路,李荣财想干这个活,我就帮他联系我也想参与,我怕李荣财整不明白这个活,就让张某甲也参与,具体负责,李荣财负责沟通联系,李荣财怕单位有影响,让我尽量回避少见面,工程结束后分给我点,张某甲给李荣财拿钱时我知道,他给我打电话了,当时相信李荣财说的,后来工程收回去了,不让单独承包了,我也私下问过曲总,他明确说不知道李荣财拿钱的事,找李荣财也问过,他承认钱没给曲总,说钱被他用了。12.证人王某丙证言:车牌号黑L91A**帝豪车车主是我父亲,我租给李荣财了。2012年6月份,和李荣财签订的租赁合同,以每个月12500元价格租给李荣财,租金为8.5万元,李荣财分两次给我7万元,第一次是由他朋友汇给我4万,第二次是他把3万元给刘某某了,2013年3月份刘某某给我的1.5万元,2012年12月份这台车需要检车,因为车租给李���财了,所以我把车辆登记证书给刘某某让他去检车,刘某某把车辆登记证书交给李荣财检车,过了几天我向刘某某要车辆登记证书,李荣财给我送回来了,2013年3月份我以5万元价格把车卖给刘某某了。告诉刘某某必须过户。13.证人张某乙证言:李荣财卖给我两台车一台是黑色奥迪,另一台是棕色吉利帝豪车。是2013年2月份,这台车也不是李荣财的名,记得车主是五常的,李荣财说是他自己家修配厂用来跑业务的车,就不用了要换车,修理工谁都开不打算用了,这台车手续也是全的,卖给我是58000元还是62000元,我有协议,但是找不到了,卖给我车的时候,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等都有,后来这台车我卖给了倒二手车的石晶滨了。14.证人戚某某证言:2013年3月24日购买的黑L91A**号吉利帝豪车,花了59000元,但是协议上写错了,写的是69000元。我是在机场路二手车市场买的,是从一个叫石某某手里买的,我不认识这个人,是在机场路二手车市场那买的。买车时手续是全的,登记证书、行车执照、车主身份证都有。听说这台车已经倒了好几手了。15.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2014)375号:吉利帝豪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39000元。16.转账凭证:2013年3月20日赵某乙给李荣财尾号为3294账号转账24万元。17.李荣财尾号为3294银行卡交易明细:2013年3月20日李荣财收到赵某乙转账24万元,同日李荣财转账支出10万元,现金支取两笔共计支取139995元。18.转账凭证:李荣财于2013年3月20日给兰永全转账10万元。19.授权书:王某某将车牌号黑L91A**吉利帝豪车使用权、租凭权等全权授权给刘某某。20.王某丙提供关于李荣财车辆诈骗情况说明:王某丙称2013年2月19日租赁给李荣财一辆黑色车号P128L6宝马X5吉普车,租赁期至2013年12月19日,每月租金35000元,但车交给李荣财后两个月就找不到他人了。2013年6月份得知消息,卖给刘某某吉利帝豪车车号黑L91A**车辆被李荣财卖给别人了,并认为李荣财以合同诈骗行为骗走了她的车;同时,2012年6月份通过刘某某将橙色吉利帝豪车租给李荣财,并有合同、给付租金的过程,3月份(即2013年3月)刘某某要买帝豪车,就以5万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并把大照给了刘某某让他过户。21.吉利帝豪车机动车详细信息表。22.个人汽车租赁合同:2013年2月20日王某丙与李荣财签定租赁吉利帝豪车租车合同,刘某某作为公证人。23.协议书:2013年3月24日石晶滨将车号黑L91A**车辆卖给戚某某。24.电话记录:曲某某称当时店外确有要铺路面工程,经介绍认识李荣财与张某甲,但没有详细洽谈铺路面事宜,因工程需要招标,让张某甲简单报价了,但张某甲、李荣财始终没有拿出投标书参与投标。后来李荣财消失后,张某甲询问是否收到李荣财给的钱,才知道李荣财骗钱了,还质问张某甲给钱时怎么不直接打电话核实呢,听张某甲说李荣财出7万,张某甲出3万,但可以肯定没有收取二人分文。25.李荣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6.被告人李荣财供述:2012年10月份,通过关系帮朋友办理了两个不错车牌号。那时候王某甲和马某某都看到了,问我是怎么办下来的,我就骗他们说认识一个在交警总队上班叫“康某”的人,他帮我办的。其实没有“康某”这个人,那两个牌子是我在检车站门前找帮着检车的人办的。还有一个黑A123**是我自己在网上拍的。后来王某甲和马某某分别找到我,问我能不能办下来四个一样号的车牌���,我说能办下来。王某甲朋友一个要办四个6的,一个要办四个7的,我说四个6的得6万,四个7的得10万元。王某甲就分别给了我6万元和8万元,王某甲从要办四个7的那钱里自己扣出2万元好处费,在宣化街一个轮胎店里给我8万元。过了几天,王某甲说那个要办四个6的人不办了,就把6万块钱还给王某甲了。马某某说要帮他朋友施某某办一个连号车牌,把5万元钱打到“康某”账户上。“康某”银行卡是我用一个捡来的身份证办的。我不认识交警总队的人,没能力办出四个一样号码车牌号,当时着急用钱,就想出谎称能办理这招,收了钱我想以后有钱再还给他们,但后来一直手头没钱就没有还上。2013年3、4月份赵某乙通过王某甲认识了,赵某乙找我买一台宝马MINI轿车,赵某乙往我建设银行卡里打了24万元,车没买,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去伊春了,赵某乙联系不上我了,直到今年1月末赵某乙联系上我,向我要钱,我说过完正月十五以后给她。这24万元赵某乙给我汇款当天,王某甲让道里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给抓了,我用赵某乙给我汇过来的钱给王某甲办事花了。我给马某某一共15万元,当天分两次给马某某,第一次给10万,第二次给5万。剩余的钱,我给王某甲办公室买东西了,最后还剩下两、三万元,王某甲出来,我全给王某甲了。我花的这些钱,王某甲知道是赵某乙买车的钱,这件事我和赵某乙也说了是王某甲用了。是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用这个钱给他办事。吉利帝豪轿车车主通过刘某某来修配厂找我,当时说让我把这台车在8-10个月之内,做75000元保险,这台车就给我了,如果到期保险没做,我给车主75000元,这车就是我的,后期这件事情哈尔滨市巡防支队受理了,办案民警姓兰,事情已经被巡防支队处���完了。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所取,其来源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相互关联,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荣财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追加起诉的三起指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赵某乙、刘某某、张某甲陈述,汇款凭证、过户手续,证人王某甲、王某丙、曲某某等人证言证实,骗取财物的事实。被告人李荣财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4天,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