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秦恩玉、女与杨向红、徐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恩玉,杨向红,徐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23-1号申请执行人秦恩玉、。被执行人杨向红,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锡忠,现下落不明。原告秦恩玉诉被告杨向红、徐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杨向红、徐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秦恩玉借款本金358120元并支付利息(以358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诉讼费9828元(含保全费2322元、公告费800元)由杨向红、徐锡忠共同负担。该款已由秦恩玉预交,杨向红、徐锡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秦恩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徐锡忠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五里新村109号201室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徐锡忠、杨向红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天河嘉寓319-1101、禾嘉苑5-1102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三套房产,案外人均设定了抵押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