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祝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黄某某,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祝某某,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信发*楼。负责人彭文锋,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祝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