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纺织品有限公司,岑其苗,孙建冬,卞仁江,岑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林洪世。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委托代理人:华天宇。被执行人: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其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仁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三久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其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岑其苗。被执行人:孙建冬。被执行人:卞仁江。被执行人:岑央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纺织品有限公司、岑其苗、孙建冬、卞仁江、岑央杰(2015)甬慈商初字第13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被执行人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其它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8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