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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永与刘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刘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张永,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住内乡县。被告:刘朝峰,男,住内乡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刘朝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撤回对被告刘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永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峻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