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永与刘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刘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张永,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住内乡县。被告:刘朝峰,男,住内乡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刘朝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撤回对被告刘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永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峻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