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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洪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洪某,男,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章某,男,汉族,住铜陵市。原告洪某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被告因养殖需要于2013年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并于2013年分三次出具借条三份,但时间已过一年多了,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是以暂时没有钱为由一直拒不还款,致使原告借款迟迟不能要回,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某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5月30日昌、10月11日向原告洪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称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借条,原、被告身份信息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凭票据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峰审 判 员  胡跃进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邾海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