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湖南和曼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湖南和曼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167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和曼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银盆南路001号第004栋1-11层1538房。法定代表人吴要增,院长。原告陈美行与被告湖南和曼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美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美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