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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柏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柏某,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10月26日生,朝鲜族,韩国籍,住韩国京畿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经到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 �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