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赵辉。委托代理人周辉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为3584元,由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