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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7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1,乔×2,乔×3,乔×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7966号申请人乔×1,女,1973年2月1日出生。申请人乔×2,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申请人乔×3,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申请人乔×4,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乔×1、乔×2、乔×3、乔×4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乔×2、乔×3、乔×4自愿放弃房产的继承权;2、房产由乔×1继承,该套楼房变更到乔×1名下;3、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乔×1承担。2015年10月29日,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四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乔×1、乔×2、乔×3、乔×4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