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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健、江苏森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解放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森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万福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常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105.法定代表人周玉鑫,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育贤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周志荣。汉族。原审被告周莉莉。原审被告周玉鑫。原审被告蒋鸽。上诉人常健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森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宗泰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志荣、周莉莉、周玉鑫、蒋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6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常健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常健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驷审判员  姚江审判员  王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