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南刑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松全盗窃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03号罪犯白松全,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头塘村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白松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松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松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