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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与宁波大通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宁波大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44号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安立,董事长。被告宁波大通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中全,董事长。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通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克 利人民陪审员 周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郭 秀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丙磊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