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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8原告曾荣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曾荣。委托代理人江骥,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荣诉被告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荣撤回对被告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荣承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