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黎正明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正明,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4号原告黎正明,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深圳鹏盛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人简菊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黎正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黎正明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款至本院)。审判员 冯  秀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