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76-2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邢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来审 判 员 寇 哲人民陪审员 刘少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