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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76-2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邢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来审 判 员  寇 哲人民陪审员  刘少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