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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梅芳、胡晶晶与胡晶晶、杜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胡晶晶,杜秋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陈梅芳。被告:胡晶晶。被告:杜秋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芳与被告胡晶晶、杜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