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梅芳、胡晶晶与胡晶晶、杜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芳,胡晶晶,杜秋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14号原告:陈梅芳。被告:胡晶晶。被告:杜秋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芳与被告胡晶晶、杜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