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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与谌光明、龚疆丽、郑超、高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法定代表人:丁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谌光明,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疆丽,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超,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新国,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与谌光明、龚疆丽、郑超、高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35427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427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谌光明、龚疆丽、郑超、高新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固定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