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隆与孙劲增、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隆,孙劲增,袁国辉,刘小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姜隆。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劲增。被告袁国辉。被告刘小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隆诉被告孙劲增、袁国辉、刘小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隆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保全费费1,770元,由原告姜隆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