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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申请王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所在地:抚松县。负责人:宋银玲,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玉东,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抚松县某镇某区某栋门市房(一至二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东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某镇某区某栋门市房(一至二层)。二、被执行人王玉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拍卖被执行人王玉东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某镇某区某栋门市房(一至二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高保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