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桂香与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香,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9-1号原告:胡桂香,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安县桃园宾馆。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汽车站东侧。登记经营者:李斌,该宾馆负责人。被告:李现伟,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香诉被告新安县桃园宾馆、李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现伟名下豫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65000元。担保人梁龙江自愿以其位于新安县五头镇亮坪村寨沟组的房产(证号为)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李现伟名下的豫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梁龙江名下的位于新安县五头镇亮坪村寨沟组的房产(证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