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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王圣君、董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保字第82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号。被申请人:王圣君,性别:男民族: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李街199号被申请人:董春玲,性别:女民族: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20号2号楼3单元201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王圣君、董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圣君、董春玲相应165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