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8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现中与被执行人陈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现中,住河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东赵村106号。被执行人陈琪,住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816-7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