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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方明与武汉九洲雄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吴方明。被执行人武汉九洲雄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方明与被执行人武汉九洲雄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裁决书裁决的第二项内容,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九洲雄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车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此项内容执行完毕。裁决书裁决的第三项、第五项内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2015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九洲雄鹰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36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巳执行完毕,第三项、第五项内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36号裁决书第三项、第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36号裁决书第三项、第五项内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