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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寿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罗凤,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罗庚。被告周小粉。被告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