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寿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罗凤,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罗庚。被告周小粉。被告袁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罗庚、周小粉、袁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薛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