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元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钱瑞平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钱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元执字第00294号申请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瑞平。本院在执行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钱瑞平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钱瑞平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