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林伟与蒋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伟,蒋献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张林伟。委托代理人:袁建军。被告:蒋献国,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220-1号302室。身份证号码:33262319670426185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伟与被告蒋献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林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张林伟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