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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忠鑫与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许忠鑫,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金中,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鑫诉被告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鑫因与被告刘金中自行和解,原告王万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许忠鑫因与被告刘金中就本案诉争的事实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忠鑫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