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国南与何家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南,何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南,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何家洪,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南与被执行人何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家洪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房管局、寿宁县工商管理局、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未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举不出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