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绍亮与王清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亮,王清权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王绍亮,个体。被告王清权。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绍亮诉被告王清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王绍亮负担。审判长 杨龙瑞审判员 王军生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