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国华与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华,魏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475-1号原告魏国华,农民。被告魏新民,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华与被告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新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95×××79上的存款20万元及查封被告魏新民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天华领秀城E1号楼1单元301室,并提供杨建慧名下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新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95×××79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二、对被告魏新民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天华领秀城E1号楼1单元301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三、对杨建慧名下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