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宪平、张丽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201号申请人:张宪平。申请人:张丽花。申请人:周钰涵。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宪平、张丽花、周钰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宪平、张丽花、周钰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宪平赔偿申请人张丽花、周钰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2000,2015年10月29日付清。二、申请人张宪平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张丽花、周钰涵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张宪平。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