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绵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锦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光山。委托代理人李伟。委托代理人陈秀梅。被告赵锦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锦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