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莽清、冯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莽清,冯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659号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达宏、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莽清,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冯小燕,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莽清、冯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江白东审 判 员 刘冬来代理审判员 王袁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求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