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塔建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融众投资合伙企业、宋建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塔建物流有限公司,宋建州,上海融众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69号原告上海塔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欢,职务不明。委托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州。被告上海融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塔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州、上海融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塔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吕燕娜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