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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李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平安)、刘阳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延安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李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刘阳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文斌,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贺黎黎,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阳阳,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有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李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平安)、刘阳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延安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日,原告驾驶陕JR77**小型轿车行至210国道延川镇新舍古村时,被告李玉军驾驶着陕JOB9**小型轿车迎面而来强行会车,不慎与原告的轿车相撞。随后被告刘阳阳驾驶的陕JN58**小型轿车又追尾了原告的轿车,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延川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玉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阳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延川医院县住院治疗4天,医疗花费5719.32元。陕JR77**小型轿车损失经评估为50300元。陕JOB9**小型轿车在延安平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陕JN58**小型轿车在延安人寿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059.32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延川县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单据。3、陕JR77**小型轿车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李玉军辩称,我对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承担没有异议,但我并没有吸毒后驾驶车辆。我的车在延安平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是现在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告李玉军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延安平安辩称,JOB969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驾驶人李玉军无证驾驶车辆且为吸毒后驾驶,应当免除我公司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保留向李玉军追偿的权利。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延安平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刘阳阳辩称,我对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承担没有异议我的车在延安人寿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阳阳向法庭提供其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被告延安人寿辩称,陕JN58**小型轿车我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陕JN58**小型轿车因追尾原告的车辆负次要责任,因此我公司仅对原告车辆的尾部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应当提供车辆修理发票。同时应当预留本次事故中其他车辆及受伤人员的赔偿份额。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延安人寿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庭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被告李玉军无证驾驶、注射毒品后驾驶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阳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文斌无责任。2、原告提供的延川县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单据,来源合法,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张文斌在延川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医疗花费4849.32元。原告提供的延川县马家崖卫生室收据870元系出院后花费且无相关医嘱佐证,不能说明花费合理性,不予认定。3、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制作规范,程序合法,可以认定陕JR77**小型轿车因事故造成损失50300元的事实。4、被告刘阳阳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经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刘阳阳拥有合法驾驶资格;提供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经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9时30分许,原告张文斌驾驶陕JR77**小型轿车行至210国道延川镇新舍古村时,被告李玉军驾驶着陕JOB9**小型轿车迎面而来强行会车,不慎与原告的轿车相撞。随后被告刘阳阳驾驶的陕JN58**小型轿车又追尾了原告张文斌的轿车,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延川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玉军无证驾驶(驾驶证因吸毒被注销)、注射毒品后驾驶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阳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文斌无责任。原告张文斌在延川医院县住院治疗4天,医疗花费4849.32元。陕JR77**小型轿车损失经评估为50300元。陕JOB9**小型轿车在延安平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陕JN58**小型轿车在延安人寿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斌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延安平安和延安人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分项赔偿,但应当预留其他事故受损车辆及受伤乘车人的赔偿份额。被告李玉军无证驾驶、注射毒品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延安平安要求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经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延安人寿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玉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文斌的医疗花费总计为4849.32元,误工费4天×100元=400元,护理费4天×100元=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天×30元=120元,陕JR77**小型轿车事故造成损失为50300元,以上各项共计56069.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461.60元,陕JR77**小型轿车损失1000元(预留另一受损车辆赔偿份额),以上共计4461.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307.72元,陕JR77**小型轿车损失1000元(预留另一受损车辆赔偿份额),以上共计3307.7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斌交强险赔付后剩余车辆损失的40%即193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4、被告李玉军赔偿原告张文斌交强险赔付后剩余车辆损失的60%即289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5、驳回原告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李玉军承担721元,被告刘阳阳承担481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笑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丧葬费和死亡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