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于光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芳,于光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金芳,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于光法,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芳诉被告于光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光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芳撤回对被告于光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金芳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