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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于光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芳,于光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金芳,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于光法,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芳诉被告于光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光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芳撤回对被告于光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金芳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霞